
第五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第五百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 ,裁定是否进行保全 ,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五百四十一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 ,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 ,但判决 、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